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當選名單
任期 105.7.1 ~ 107.6.30
(依姓氏筆劃排序)
北 一 區:
侯秉承 嚴世傑 黃崇仁 黃本源 龔誠山 余信遠 蔡文豪 張龍均 劉恒昌 周頌安
江東法 曹壽民 邱琳濱 陳國慶 冀樹勇 張國揚 吳素禎 卓瑞年 沈景鵬 陳耀維
王華弘 許泰文
北 二 區:
李建中 周功台 呂良正 王炤烈 李順敏 張荻薇 廖學瑞 林曜滄 黃炳勳 魏雲魯
張欽森 何泰源 謝尚賢 李元唐 劉沈榮 曾淳錚 陳清泉 周昌典 吳榮煌 陳泓德
李萬利 黃一平 楊偉甫 周永暉 駱尚廉 徐仁財 黃文鑑 劉格非 陳進發 曾榮川
北 三 區:
高宗正 莫若楫 林志棟 周南山 黃兆龍 許俊逸 徐健一 歐來成 莫仁維 吳瑞賢
黃榮堯 倪惠姝 林炳昌 徐力平 吳福祥 張達德 曾景琮 吳祚任
中 區:
王瑞德 蔡榮得 陳樹群 林其璋 蔡清標 壽克堅 方富民 吳春山 溫志超 潘吉齡
林 岳 黃清和
南 區:
黃清和 方一匡 歐善惠 劉玉雯 胡宣德 謝啟萬 黃世偉 林仁益 蔡光榮 詹錢登
鍾禮榮 陳存永 陳純森 蔡博至
東 區:
趙紹錚 徐輝明
< 當選公告 >
|
||
一、 |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條,及本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
二、 | 大會代表之產生,以會員三百人以上為一區之原則,依左列分區採定時定點方式選舉之北一區(台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內湖區、基隆市)北二區(台北市南港區、信義區、大安區、中正區、萬華區、文山區)北三區(台北、桃園、新竹等縣市)中區(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南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澎湖、金門、連江等縣市) 東區(宜蘭、花蓮、台東等縣市) |
|
三、 | 大會代表人數定為壹佰陸拾人為原則以各區會員人數比例產生之。 | |
四、 | 大會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由本會函知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自由登記之,如人數不足時,由司選委員會擬議增加後提報理事會。 | |
五、 | 符合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已經核定為本會會員,且於大會代表選舉之當年四月卅日前已繳前一年常年會費者,方具選舉及被選舉權。 | |
六、 | 會員具本會章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情事者不得為大會代表。 | |
七、 | 大會代表之權利及義務與本會章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相同。 | |
八、 | 大會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
九、 | 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 |
十、 | 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
十一、 | 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 |
十二、 | 大會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常務監事印章後生效。 | |
十三、 | 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
十四、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五、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