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OO年十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土木水利工程會員、研究土木水利工程學術、協力發展土木 水利建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在同一地點達 50 人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立分會。其組 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究土木水利工程學術。
二、倡導土木水利最新技術。
三、促進土木水利工程建設。
四、提供土木水利技術服務。
五、出版土木水利工程書刊。
六、培育土木水利技術人材。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 7 種:會員、初級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國際會員、會士、榮譽會員。
凡願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並設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初級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國際會員、會士、榮譽會員:
一、會員:凡大專院校土木水利或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土木水利工程相關工作達 2 年以上;或從事土木水利工程相關工作達 6 年以上;經會員 2 人之介紹或非經會員介紹,但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初級會員:凡大專院校土木水利或相關科系畢業;或從事土木水利 工程相關工作達 3 年以上;經會員 2 人之介紹或非經會員介紹,但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學生會員:不具備初級會員資格,但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土木水利或相關科系之全時註冊學生,經所就讀學校科系之系主任或指導教 授推薦者。
四、團體會員:與土木水利工程學術有關之機關團體或部門,經會員 2 人之介紹或非經會員介紹,但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團體會員 應指派 1 人行使第十二條之權利。團體會員分為 5 級。
(一)A 級:特級專業機構或團體。
(二)B 級:中央級機關團體、公司行號。
(三)C 級:地方級機關團體。
(四)D 級:國立大專院校、專業公會團體。
(五)E 級:私立大專院校。
五、國際會員:凡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但願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並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為本會國際會員。凡大專院校土木水利或相 關科系畢業,曾從事土木水利工程相關工作達 2 年以上;或從事土 木水利工程相關工作達 6 年以上;經會員 2 人之介紹或非經會員介 紹,但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會士:傑出工程師或傑出學者,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實際負責任之重 要工作資歷,並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依本會會士設置辦法選出者, 得為會士。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七、榮譽會員:凡對土木水利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之傑出人員,得被 推舉為榮譽會員。其舉薦辦法另訂之。
前項各款申請,經理事會之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始得入會成為各該會員。學生會員於畢業後自動升級為初級會員,並免除第一年會費。
第 七 條 凡經政府所舉辦之高等考試或乙等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均視同大 專以上程度。 高級職業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經前述考試及格,或經政府銓敘,或職位分 類審定為土木水利技術人員且服務滿 2 年以上者,得比照申請為會員。
第 八 條 初級會員已達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者,得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升級為 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各種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具函申訴理由,聲明出會。
三、積欠會費達 3 年以上者。
四、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本會各種會員經出會者,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凡本會各種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經會員 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者,得提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提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本會各種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應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士、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與罷免權;學生會員、初級會員、國際會員及榮譽會員有發言權, 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或活動之利益。
三、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討論重大議案。大會閉幕期間,理事 會代行其職權。
前項重大議案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 23 人,其中包括常務理事 5 人(內含理事長 1 人);置監事7 人(其中包括常務監事 1 人);候補理事 7 人,候補監事 2 人,均由 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若干名,由與本會有合作關係之各專門工程學會或專 業團體之理事長擔任,並得列席本會理事會。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之決議案。
二、決定會務工作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延聘會務工作人員。
四、決定預算。
五、決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常務監事,負責處理監事會經常業務。
第 十八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督基金之保管及經費之使用。
二、審定決算。
三、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一般事務及推動各項活動; 副秘書長 1 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 文書、總務、會計、出納、組織、聯絡、服務、書刊保管及發行等業務。 各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聘用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設財務委員會,掌管本會財務之籌措、運用調度等業務,其主任委 員由理事會推舉聘請之,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由理事長聘請。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 2 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為會務之需要,得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擔任本會非會務工作人員以外之職務,不支薪給。
現任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部門新舊人員交接,應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閉幕後 50 天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選 舉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各為 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依政府所訂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由 具選舉權之會員(會員代表)以集會方式或以通訊方法選舉之。 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
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每屆選舉前,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由理事會提出(候選人不限於該名單上所列者)。 前項選舉應於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 1 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 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得由理事長視需要以視訊會議方式舉行,會議出席、簽到及議案表決得採視訊截圖、錄音錄影或紙本等可資確認方式辦理。惟理、監事會議內容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以視訊會 議方式舉行。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其他理事、監事代為出席。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之負責人,均應列席會議, 並提出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2 次 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 費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
(一)會員:500 元。
(二)初級會員:200 元。
(三)學生會員:免。
(四)團體會員:免。
(五)國際會員:500 元。
(六)榮譽會員: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
(一)會員:1,200 元。
(二)初級會員:300 元。
(三)學生會員:免。
(四)團體會員:
1、A 級:特級專業機構或團體:15 萬元。
2、B 級:中央級機關團體、公司行號:10 萬元。
3、C 級:地方級機關團體:5 萬元。
4、D 級:國立大專院校、專業公會團體:3 萬元。
5、E 級:私立大專院校:1 萬元。
(五)國際會員:1,000 元。
(六)榮譽會員:免。
三、會士會費(新臺幣)。
會士:2 萬元(終身繳一次)。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為簡化常年會費繳納手續,會員一次繳納 15 年之常年會費者,15 年期 滿後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
各種會員因故退會,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二條 各種會員其積欠常年會費 1 年者,於次年起停止會員權利;積欠會費達3 年者,受除名之處分。 因積欠會費而受除名處分者,其後重新申請入會時,應先繳清前欠會費, 再依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 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 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會員代表)5 人以上簽署提出修正意見,理事會審查通過,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
第三十九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