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屆會員代表當選名單
任期 111.8.15 ~ 113.8.14
(依姓氏筆劃排序)
北 一 區:
王建智 余信遠 李民政 沈景鵬 卓瑞年 周頌安 林根勝 邱琳濱 徐勝勇 張國揚
莊均緯 許泰文 陳正忠 陳江淮 陳伸賢 黃崇仁 蔡文豪 鄭書恒 冀樹勇 嚴世傑
北 二 區:
王子安 王宇睿 王炤烈 江啟靖 何泰源 吳文隆 吳俊龍 宋裕祺 李正剛 李建中
林建華 林聰利 林曜滄 施義芳 胡宣德 張大鵬 張荻薇 張欽森 曾榮川 黃炳勳
楊亦東 廖學瑞 劉國慶 蔡欣局 蔣啟恆 賴建信 謝尚賢 魏雲魯 蘇玫心
北 三 區:
王仲宇 伍勝園 吳祚任 吳瑞賢 吳福祥 呂良正 李明哲 李政安 辛其亮 林子剛
拱祥生 徐力平 高宗正 張培義 莫仁維 莫若楫 陳國隆 曾國昌 楊子儀 蔡得時
謝震輝
中 區:
余志鵬 林 呈 林其璋 徐瑞旻 許世宗 陳樹群 彭瑞麟 楊明德 楊偉甫 溫志超
壽克堅 蔡清標
南 區:
王和源 施忠賢 胡宏章 涂家彰 高家俊 連上堯 郭振銘 陳哲生 陳純森 陳景文
詹錢登 劉玉雯 劉光晏 歐善惠 謝啟萬
東 區:
徐輝明 趙紹錚
< 當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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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條,及本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
二、 | 大會代表之產生,以會員三百人以上為一區之原則,依左列分區採定時定點方式選舉之 北一區(台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內湖區、基隆市) 北二區(台北市南港區、信義區、大安區、中正區、萬華區、文山區) 北三區(台北、桃園、新竹等縣市) 中 區(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 南 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澎湖、金門、連江等縣市) 東 區(宜蘭、花蓮、台東等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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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會代表人數定為有效會員人數每貳拾伍人推薦一人為原則以各區會員人數比例產生之。 | |
四、 | 大會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由本會函知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自由登記之,如人數不足時,由司選委員會擬議增加後提報理事會。 | |
五、 | 符合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已經核定為本會會員,且於大會代表選舉之當年登記截止日前已繳前一年常年會費者,方具選舉及被選舉權。 | |
六、 | 會員具本會章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情事者不得為大會代表。 | |
七、 | 大會代表之權利及義務與本會章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相同。 | |
八、 | 大會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
九、 | 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 |
十、 | 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
十一、 | 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 |
十二、 | 大會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常務監事印章後生效。 | |
十三、 | 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
十四、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五、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