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屆會員代表當選名單
任期 113.9.20 ~ 115.9.21
(依姓氏筆劃排序)
北 一 區:
王建智 呂良正 余信遠 余遠添 吳東諭 李民政 李建中 周頌安 邱琳濱 邱華榮
徐勝勇 張大鵬 張家瑞 張國揚 莊均緯 許泰文 許國強 陳正忠 陳伸賢 劉格非
蔡文豪 鄭書恒 冀樹勇 韓仁毓 嚴世傑
北 二 區:
王子安 王宇睿 伍勝園 何泰源 吳文隆 吳俊龍 吳嘉文 宋裕祺 李正剛 林建華
林祐正 林景棋 林聰利 林聰能 施義芳 張哲豪 張荻薇 張欽森 陳玫英 陳俊杉
曾榮川 黃炳勳 楊永斌 詹瀅潔 廖學瑞 劉宏道 蔣啟恆 鄭宏逵 蕭秋安 謝尚賢
藍朝卿 羅元隆 蘇玫心 蘇進國
北 三 區:
王益翔 丘達昌 朱惕之 吳瑞賢 李明哲 李政安 沈景鵬 林子剛 徐力平 莫仁維
陳世晃 陳江淮 陳宣樺 彭家德 楊子儀 楊正君 楊智斌 歐來成 蔡逸勲 謝震輝
中 區:
王藝峰 余志鵬 林育信 林其璋 陳樹群 彭瑞麟 楊明德 楊偉甫 溫志超 壽克堅
蔡清標 賴建信 鍾朝恭
南 區:
王和源 吳嘉恆 呂文豪 拱祥生 施忠賢 胡宣德 高家俊 張家榮 郭振銘 陳景文
黃忠發 詹錢登 劉玉雯 歐善惠 謝啟萬
東 區:
徐輝明 鄭安
< 當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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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條,及本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 |
二、 | 大會代表之產生,以會員三百人以上為一區之原則,依左列分區採定時定點方式選舉之 北一區(台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內湖區、基隆市) 北二區(台北市南港區、信義區、大安區、中正區、萬華區、文山區) 北三區(台北、桃園、新竹等縣市) 中 區(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 南 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澎湖、金門、連江等縣市) 東 區(宜蘭、花蓮、台東等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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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會代表人數定為有效會員人數每貳拾伍人推薦一人為原則以各區會員人數比例產生之。 | |
四、 | 大會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由本會函知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自由登記之,如人數不足時,由司選委員會擬議增加後提報理事會。 | |
五、 | 符合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已經核定為本會會員,且於大會代表選舉之當年登記截止日前已繳前一年常年會費者,方具選舉及被選舉權。 | |
六、 | 會員具本會章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情事者不得為大會代表。 | |
七、 | 大會代表之權利及義務與本會章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相同。 | |
八、 | 大會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
九、 | 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 |
十、 | 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
十一、 | 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 |
十二、 | 大會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常務監事印章後生效。 | |
十三、 | 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
十四、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五、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